直播间里,100克足金金条标价104100元。一个男人点下“购买”,付款——8元。几天后,警察找上了门。
他叫詹某,曾是浙江诸暨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专门负责直播间商品链接的上架和价格调整。今年3月,公司因人员调整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却漏做了一件事:没有及时把他的手机号与后台解绑。
一根没被收回的“钥匙”
4月7日,詹某用自己的个人账号进入“老东家”的直播间,下单两条共100克的足金金条,随后动用那点还没被收回的后台权限,把订单价格从104100元直接改成8元,完成付款,还伪造了收货信息,想把金条据为己有。
他没算到的是,金条还没送到就被警方拦截,人也很快落网。6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詹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10万的黄金,8块钱买走;本想“薅一把老东家的羊毛”,结果把自己薅进了一个刑事案底。
“我自己付了钱,顶多算买卖纠纷”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他自己下单、自己付款,只是钻了个价格空子,大不了把钱补上,怎么就成了犯罪?还有人觉得,这顶多算“不当得利”,公司打官司把差价要回去不就完了。这正是这个案子最“毁三观”的地方——你以为是薅羊毛,法律看的却是诈骗。
先说清楚法律怎么定。诈骗罪的核心,从来不是“有没有付钱”,而是“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詹某明知自己已经离职、早已没有改价权限,仍偷偷篡改订单价格。公司后台看到的是一笔“金额正常”的订单,于是照流程出库发货——公司正是在被蒙在鼓里的情况下,亲手把金条交了出去。这就是典型的诈骗:用假象骗对方“自愿”把东西交出来。
那为什么不是盗窃?因为金条不是詹某趁人不备偷走的,而是公司自己“发”出来的。财产损失源于公司被欺骗后的处分行为,而不是秘密窃取。用谎言让人把东西交出来,定诈骗;不打招呼把东西拿走,才定盗窃。詹某干的,是前者。
为什么只判8个月,还能缓刑
按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即属“数额巨大”,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詹某涉案104100元,已经踩过了“数额巨大”这条线,法定刑本该在三年以上。
之所以最后是八个月、还适用缓刑,关键在两个情节:一是金条被及时拦截,被害单位没有实际损失,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这类案件通常伴随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从宽情节。减轻之后,才落到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一句话——不是“没多大事”,而是“未遂加从宽”把刑罚拉了下来。但罪名和案底,一样跑不掉。
对企业:离职那天,先把权限解绑
这个案子给所有做电商、做直播带货、有后台系统的公司提了个醒:员工离职不只是办交接、交门禁卡,更要第一时间收回账号、解绑手机号、注销后台权限、修改共享密码。一个“忘了解绑”,就可能给公司留下一个随时能改价格、改库存、改地址的“内鬼入口”。制度上,改价这类高风险操作,应当有审批、有留痕、有双人复核,别把全公司的定价权拴在一个人一部手机上。
对个人:别把“占便宜”当成“没事”
反过来,对普通人也一样。工作上有怨气、觉得公司亏待了你,可以走劳动仲裁、可以依法维权,但用后台漏洞去“薅”公司的东西,性质就完全变了——从劳资纠纷,变成刑事犯罪。类似的坑还有很多:拿走公司客户名单去卖、用公司系统给自己打折、离职后仍用老账号下“内部价”订单……很多人以为只是“顺手”,法律上却可能是职务侵占、诈骗、侵犯商业秘密。占的那点便宜,远不够抵一个案底。
法条索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转给身边这两类人
请把这篇转给身边做电商、做直播带货、管后台的老板和运营:一句“员工离职记得解绑权限”,可能替公司挡下一个案子。也转给最近刚离职、心里正憋着气的朋友:维权有正道,别用错了手。
存一下这篇,遇到“离职交接”“后台权限”“薅公司羊毛”这些场景时,直接翻出来对照——哪些是普通民事纠纷,哪些已经踩到了刑事红线,一目了然。评论区聊聊:你觉得这种“薅公司羊毛”,算不算小题大做?点个在看,让更多人守住这条线。
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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