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占比最高,常见情形包括:发包人拖延结算、以各种理由扣减价款、合同约定"以审定为准"引发争议。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9-22条对工程价款的确定提供了明确规则: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合同对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
实务建议:签证单是工程款结算的核心证据!施工过程中务必让监理方或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工程量变更。
工期延误的责任方认定直接影响违约金和索赔金额。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期延误为由克扣工程款。承包人应区分"自身原因延误"和"发包人原因延误":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频繁变更设计等导致的延误,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需注意"质量缺陷"与"质量通病""设计缺陷"的区别。不是所有质量问题都是施工方的责任。
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往往是包工头或农民工班组)如何追索工程款?《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付款——《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