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多人,5400万加盟费,一夜之间全打了水漂。
签约前,招商经理拍着胸脯:“我们和某知名品牌是同一集团,直营店天天排队。”
签约后,店没开成,钱拿不回,公司换了个牌子继续招。
2026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蜜桃里”奶茶加盟诈骗案入选。最高法点名:这是借用特许经营加盟外壳实施合同诈骗的典型。
叶某、谭某实际控制一家公司,买下“蜜桃里”商标,却指使别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自己躲在幕后。公司没有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经营资源,更没有什么成熟经营模式。
他们委托一家“快招”公司对外招商,收上来的加盟费按22:78分成,大头进了招商公司的口袋。
骗术分三步:
第一步,贴靠大牌。虚构“蜜桃里”与某知名品牌同属一个集团、有合作关系,让人误以为背靠大树好乘凉。
第二步,演直营店。把人骗到南京“蜜桃里”直营店考察。店里“生意火爆”全是演的:虚增经营业绩,买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家产品,商务团队现场轮番忽悠。品牌还请过女明星代言,进一步制造“实力雄厚”的假象。
第三步,收钱躺平。签完合同,加盟指导、技术培训、业务支持统统没有,放任加盟商经营失败。叶某、谭某此前就干过类似模式,纠纷缠身,短期内频繁更换品牌继续招商。
截至案发,300余名被害人,5400余万元加盟费,全部打了水漂。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二审维持原判。
错误认知1:“签了加盟合同,顶多算民事纠纷,打官司把钱要回来就行。”
错。法院认定这是合同诈骗罪。关键不在合同签没签,而在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没有资质、没有经营资源,靠虚构品牌背景、虚增业绩诱骗签约,收款后又消极履约、放任亏损——这不是违约,是犯罪。本案主犯,判了12年。
错误认知2:“老板躲在幕后,法人是别人,抓不到他。”
错。实际控制人照样定罪。叶某、谭某指使他人当法定代表人,法院照样认定二人是罪魁祸首。找“白手套”挡枪,挡不住刑事责任。
错误认知3:“骗子坐牢就完了,受害人的钱一分拿不回。”
错。刑事追赃、民事撤销双管齐下。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撤销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刑事程序中涉案赃款也会追缴、发还被害人。
第一招,查商务部备案。正规特许经营须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备案,查都查不到的,风险极高。
第二招,查商标归属。品牌商标是否真在对方名下,是自有多年还是临时买来充门面。
第三招,查直营店。别信“排队火爆”的表演,工作日非高峰时段自己去蹲一天,数数真实客流。
第四招,警惕快招公司。短期大规模招商、承诺稳赚、催你当天签约交钱的,基本是收割机。
第五招,留证据。聊天记录、宣传材料、合同、转账凭证全部保存。发现被骗立即报警,同时起诉撤销合同、返还加盟费。
法律依据:刑法第224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7条;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
给想靠加盟翻身的朋友:钱能不能追回,拼的是速度。发现被骗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财产保全,别等骗子把钱转移干净才后悔。
警告玩“套路加盟”的人:换个品牌、换家公司、找个法人顶包,都逃不掉。本案4名被告,最高的判了12年——你以为你在做加盟生意,法律认定你在诈骗(刑法第224条)。
你身边有没有想开奶茶店、靠加盟创业的朋友?把这篇转给他,5400万的教训,能省下一辈子的积蓄。
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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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