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 赔了4万

📅 2026-10-19📁 劳动👁️ 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

入职第47天,HR把李萌叫进会议室。桌上放着一张打印好的纸:“试用期考核不通过,今天办离职,工资结到今天。”

她签了字,抱着纸箱下楼,走到地铁口才想起一个问题:赔偿呢?

HR在电话里回答得很干脆:“试用期本来就可以随时辞,哪来的赔偿。”

这句话,值4万块。

你以为试用期是“免赔期”?错了

多数人的认知是:试用期就是互相试试,公司觉得不合适,随时能让走人,一分钱不用给。

这个认知,让太多人白白丢了几万块。

《劳动合同法》第21条写得很清楚: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第39条、第40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翻成人话:试用期不是“随便辞期”。公司只有两条合法路径。

第一条,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第39条第1项)。注意是“证明”,不是“觉得”。这条路不用赔钱,但门槛极高。

第二条,走第40条: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再支付经济补偿N。

两条都不走,当天通知当天走人,还拿不出证据,就是第87条的违法解除,赔偿金2N。

公司最爱说的三个字:不合适

“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领导的主观评价,它要同时过三道门。

第一道,录用条件必须是事先明确的。招聘启事、岗位说明书、录用通知书、入职时签字确认的考核标准,都算。不能等你走了,再临时写一份“考核不合格”。

第二道,这个条件必须已经告知你。有签字、有邮件、有系统记录,才算告知。藏在员工手册第87页、从没让你签收过的条款,庭上站不住。

第三道,要有考核过程和结论。哪天考的、考了什么、谁评的、你知不知道结果,都得有痕迹。一句“部门反馈不行”,不算证据。

举证责任在公司这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说白了,不是你证明自己行,是公司证明你不行。天津、北京多家法院在同类案件里的口径高度一致:公司拿不出书面录用条件和考核记录,一律按违法解除处理。

2N到底怎么算,别被算成N

第47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87条:违法解除,按第47条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举个实在的例子。月薪2万,入职4个月被违法辞退:工作不满六个月,N是半个月工资1万,2N就是2万。如果干了1年2个月,N是1.5个月3万,2N就是6万。

这里有三处最容易吃亏。一是2N和N不能同时要,HR常把2N说成“N+1”忽悠你签字。二是“+1”代通知金只在第40条合法解除、且公司没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存在,不是所有辞退都有。三是第48条给了你选择权: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拿赔偿金,但不能两头都要。

还有三笔钱,比2N更容易漏

第一笔,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第82条: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签书面合同,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最多11个月。很多公司专挑试用期不签合同,这一笔就是第二个钱包。

第二笔,试用期社保。社会保险法第58条要求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让你签“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是无效的,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你还可以依第38条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第三笔,超期试用期的赔偿。第19条按合同期限划线: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同一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违法约定的,第83条按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就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再付一笔赔偿金。

另外,试用期工资也有底线:第20条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被叫进会议室那天,做对这五件事

第一,不要当场签“个人原因离职”或者“协商一致解除”。签了,2N基本就没了。

第二,要书面解除通知,让对方写明解除理由和依据。只给口头通知的,当场录音,或者在微信里确认一句“公司今天是以什么理由解除我的合同”。

第三,把录用条件相关的材料全部存下来:招聘JD、offer、员工手册签收页、考核表、周报、工作群聊天记录。

第四,打卡记录、工资流水、工牌、社保缴费记录。这几样是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的底座。

第五,盯住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仲裁时效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拖欠工资的不受一年限制,但关系终止的,要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公司那边,也说一句

试用期不是廉价试错期。想合法辞退,三件事提前做:录用条件书面化并让员工签字、考核过程留痕、解除通知写明具体条款。做不到,就老老实实走第40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再付N。

省下几千块的证据成本,往往要赔出几万块的赔偿金。这笔账,很多公司算错过。

最后

试用期保护的不是“混日子的人”,保护的是“没有证据就被一句话打发走的人”。法律把举证责任放在公司那边,就是为了防止一句“不合适”决定一个人的生计。

转给那个刚入职、还在试用期的朋友。他现在随手签的每一份文件,都可能是半年后维权的证据。

存一下这篇,被HR叫进会议室那天直接翻出来对照,一条一条看。

你或者身边人遇到过试用期被劝退吗?公司当时给的理由是什么?评论区聊聊。

点个在看,让更多人知道自己不是“随时可以被换掉”的。

法条索引:《劳动合同法》第19、20、21、26、38、39、40、42、46、47、48、82、83、87条;《社会保险法》第58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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