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57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这是新法新增的权利——旧法仅能查阅会计账簿,无法查看原始凭证。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定分配条件的,对股东会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新法第89条:对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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