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6条,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活动中受伤。
受伤后立即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告知医生系工作原因受伤。医疗记录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分为1-10级。
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90%)。
5-6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发放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60%-70%)。
7-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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