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前必看的5个陷阱条款

📅 2026-05-10📁 劳动争议👁️ 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
💡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法》第26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违法条款签了也白签,但劳动者往往因为不知道违法而吃了哑巴亏。

陷阱一:超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合同期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陷阱二:竞业限制条款滥用

竞业限制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员工不需要签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陷阱三:自愿放弃社保条款

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即使劳动者签署了放弃社保声明,该声明也是无效的。

陷阱四:违约金条款滥用

《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陷阱五:合同不给劳动者留存

《劳动合同法》第16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生效,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将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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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求职 陷阱 竞业限制 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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